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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教育厅 宁夏银监局关于开展宁夏生源地信用

2010-12-1 14:11:24 本站原创 佚名 【字体: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各相关市银监分局或监管办事处,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精神,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宁夏银监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为切实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办银行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以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为主承办,同时,鼓励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

二、贷款性质与条件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市(县、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市(县、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三、贷款政策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四、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

(一)贴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自治区财政负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

(二)风险补偿金。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

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

(三)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管理。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负担的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每年1220日前,向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及时足额划拨。经办银行收到风险补偿金,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待确认生源地助学贷款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已确认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相应回拨递延收益。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经办银行奖励给市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经办银行和市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研究确定。

五、组织实施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以及相关市银监分局或监管办事处要与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逐步探索建立良性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运行机制。

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等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和期限结构,制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规程,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款渠道畅通,使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要会同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贷周期不同阶段的特点,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业单位三地的贷款产品、信息和信用联结,形成贷款学生借款期间全过程的信用管理。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及其他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和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如有需要,可通过委托代理方式由其他金融机构辅助结算管理。

各市(县、区)教育局要按照国发[2007]13号文件的要求,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接受高等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委托,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受经办银行委托催还贷款;负责向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加强与高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没有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应暂由各市(县、区)教育局尽快协调专人负责上述工作。有关普通高中要配合市(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经办银行,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各有关高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教育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有关市(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和高校收费账户信息等资料。

自治区财政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加强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市(县、区)财政局要积极参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参与协调有关事项,足额安排市(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业务经费,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监督市(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宁夏银监局将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督促经办银行完善金融服务、提高工作效率。银监会将建立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并定期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内共享信息。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是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创新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途径,对进一步完善我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整体效应、确保实现国家资助政策既定目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和相关市银监分局或监管办事处及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扎实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作为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关注民生、推进教育公平的重大举措,推进好、落实好。

(二)精心组织。2008年秋季开学前,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教育厅牵头,会同财政厅、银监局和经办银行共同组成联合工作组,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协调一致;按照“应贷尽贷、简化程序、方便群众、防范风险”的原则,研究制定自治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方案,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建立健全还贷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各相关市银监分局或监管办事处以及经办银行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确保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三)确保可持续发展。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及其他经办银行要尽快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专职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人员,切实防范贷款风险,保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可持续发展。

(四)继续做好高校助学贷款工作。自治区在推进和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同时,会继续做好所属各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确保原有国家助学贷款机制和协议继续有效实施。

七、其他事项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呆坏账由经办银行按国家有关政策自主核销。

(二)本通知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宁夏银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教育厅        宁夏银监局

 

     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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