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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2010-12-1 14:12:17 本站原创 佚名 【字体:

国家《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代偿办法》)主要内容

 (一)“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含义

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指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艰苦地区的艰苦行业)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将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

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 广西、 重庆 、四川、 贵州、云南、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

基层单位是指以上地区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地处艰苦地区的气象、地震、地质、煤炭、石油、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二)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申请条件

一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是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优良;

  三是毕业时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四是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三)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工作程序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根据上述材料,审查申请资格,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国家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高校毕业生采取逐年代偿资助的办法,毕业后第一年和第二年各代偿助学贷款本息的30%,第三年代偿本息的40%,三年代偿资助完毕。每人代偿资助总额以该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为限。每所学校每年上报的代偿资助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高校毕业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人数的5%,农林、水利、地质、矿产、石油、师范、民族、航海等专业学生占在校生比例较大的高校可适当提高比例,但不得高于8%。  

(四)享受代偿政策毕业生违约处理办法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资助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并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改由毕业生本人负责偿还全部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高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地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办法将根据地方实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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